房产小知识——什么是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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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6 18:29:50 | 【字体:小 大】 |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因为居住权和租赁权相似,但租赁权是债权,而居住权是物权,性质截然不同。如果居住权不采取登记发生主义,就容易与租赁权混淆。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有: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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