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持续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以“前车之鉴”警示违法违规行为,请全市文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切实维护好广大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李某为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为了吸引客户在公司进行投资和购买产品成为公司会员,2022年6月7日,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会员及潜在客户共计23人参加旅顺采摘“一日游”活动,期间提供交通、采摘门票和餐饮服务。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
案件二:大连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大连某旅行社通过百度推广宣传大连旅游产品并低价招徕游客,2022年7月29日至8月2日,该旅行社组织36名游客参加大连4天3晚旅游活动。
该旅行社通过隐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真实情况,诱骗游客报名参加,并在旅游行程中通过安排多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该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5万元罚款;旅行社负责人处2300元罚款;导游人员暂扣导游证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105元,并处2300元罚款。
案件三:大连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与火车站周边、酒店商务中心业务人员合作,宣传“一日游”产品,2022年7月27日,该旅行社在实际未收取游客团款情况下,以“零负团费”模式组织15名游客参加旅顺“一日游”。
该旅行社在未征求游客同意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了1个购物场所,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了人头费、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该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066元,并处3万元罚款;旅行社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导游人员暂扣导游证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34元,并处2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