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云南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其中刑事2件、民商事5件、行政2件、执行1件。
“案例的发布能起到示范作用。典型案例发布后,当企业来找我们帮助其维权时,如果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对企业进行解释,使其不再占用司法资源。”云南高院特邀调解员、云南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处长马红征应邀参加了本次发布会。她说,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有些企业企图通过司法诉讼的介入,使自己的非法诉求看起来合法化。法院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能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市场行为。
2013年2月28日,昆明同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同辰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与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力公司)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同辰公司委托中行北站支行向合力公司贷款1.2亿元。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永元公司)为合力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
上述借贷合同资金流转过程中,中房公司股东为赵峰、赵奕达(赵峰之子),同辰公司股东为赵虹、赵卉(二人均系赵峰姐姐),科迪公司股东为同辰公司、包鹏位(赵峰妻子),汇融公司股东为中房公司(持股83%)、罗莉莉。同辰公司以“合力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同时诉请永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资金流转涉及的中房公司、同辰公司、科迪公司、汇融公司,或由赵峰本人、赵峰直系亲属、赵峰姻亲,或由赵峰及其亲属控制的公司法人作为公司股东。上述公司均由赵峰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本案借款1.2亿元款项来源系与同辰公司关联的中房公司、汇融公司,在资金流转上,合力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即在短时间内转至与中房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科迪公司,科迪公司亦在短期内将大部分款项转回至中房公司账户。即本案合力公司借款的1.2亿元均在中房公司控制之下,事实上合力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案借贷双方并无真实借款关系,在此前提下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对永元公司土地设定抵押权,妄图通过本案诉讼实现其用抵押物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侵害了永元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已构成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
因同辰公司、合力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故同辰公司向合力公司主张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罚息,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对于同辰公司、合力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罚。因案件还涉及刑事案件且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同辰公司的起诉,并决定对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各罚款五十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该案系云南省第一例虚假诉讼案。通过案件审理依法打击了严重妨害正常经营秩序,侵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该案的启示意义还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中均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及各类经营主体均应保持高度警觉,并积极加以防范。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受聘于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期间,为来自湖北、上海、河南等地的30名旅客提供导游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多次对多人采取辱骂、威胁、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与其发生争执游客驱赶下车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15156元。2017年12月17日,李云在旅游大巴车上辱骂、威胁游客的相关视频被发到互联网上,至同月29日止,该视频被60多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上发现相关帖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李云作为一名导游,明知其职业要求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却利用游客受制于相对封闭的旅游大巴车、离市区距离较远酒店等特定环境,采用对游客辱骂、威胁等方法,使8名游客被迫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事后,李云在旅游大巴车上辱骂、威胁游客的相关视频被发到互联网,被多家网站、论坛、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大量网民阅读、转发、评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李云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包括导游业在内的服务行业强迫交易行为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未进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存在一定的执法误区,即经济问题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加以解决。该案作为云南省乃至全国导游因强迫消费而入刑的第一案,显示了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裁判依法保障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同时,该案对治理旅游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实现云南双赢、多赢、共赢的旅游市场格局,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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