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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议事厅︱破局“钱房两空”的困局:一纸判决背后的民生觉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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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8/18 2:37:57 | 【字体:小 大】 |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究竟该由谁偿还?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贷款,相关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据新闻报道: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后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柏某二人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获法院支持,开发商承诺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此后开发商未履行承诺,柏某二人被迫代偿近4万元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责。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认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针对银行“购房者仍需还贷”的格式条款,法院明确指出: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未实际占有贷款,该条款加重其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最终判令开发商向柏某二人返还已代偿的39617.58元及利息,并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当购房者柏某与杨某娟手持法院支持的购房合同解除判决书,却仍被迫替开发商垫付近4万元银行贷款时,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无情揭开了我国商品房按揭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制度性疮疤: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退房后,竟仍需背负沉重的“空中楼阁”贷款——这不仅是个人之痛,更是制度之弊。
连云港法院的最终判决如惊雷般刺破这一扭曲局面:购房者无需偿还剩余贷款,责任全由开发商承担。此判例实为司法实践对公平原则的一次深刻回归与制度性纠偏。法理破冰,斩断“无辜枷锁”法院判决的锐利之处,在于精准击穿了银行“兜底条款”的合法性迷障。面对银行坚持购房者仍需还贷的格式条款,判决书明确指出:在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未实际占有贷款”的情形下,此类条款“加重其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这一认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精神的有力贯彻——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具有紧密的目的关联性,前者解除导致后者目的根本落空时,贷款合同亦应随之解除。此次判决,让法律天平终于摆脱了僵化形式主义的束缚,将公平的砝码放在了无辜的购房者一侧。正如判决书中写的那样:“法治的温度,在于让无过错者不再为他人的贪婪买单!”归责复位,重塑风险逻辑这一纸判决更深层意义,在于清晰厘定了按揭链条中的风险承担逻辑。银行贷款虽以购房者名义申请,但资金实际流向并沉淀于开发商账户。当开发商违约导致交易基础崩塌,继续要求未获任何实质利益的购房者背负巨额债务,无异于将开发商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最弱势一方。法院将偿债责任最终划归开发商,实质上承认了资金的实际获益者与风险制造者才是责任的最终归属方。这不仅是法律逻辑的必然,更是风险分配正义的彰显——谁受益,谁担责;谁过错,谁埋单。冲击波与时代回响此案判决的涟漪,注定将超越个案范畴,深刻重塑行业生态与金融实践,它为无数普通家庭提供了对抗“钱房两空”困境的坚实法律后盾,极大缓解了因开发商失信带来的生存性焦虑,显著提升了交易安全感。对开发商而言,判决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违约成本不再能轻易转嫁,这将倒逼企业提升合规意识与合同履约能力,促使行业向更规范、更诚信的方向洗牌。而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其依赖“购房者无限兜底”的粗放风控模式。未来信贷审核必将更聚焦开发商资质与项目风险,推动金融资源向更稳健、更健康的开发主体倾斜,从源头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当然,破局之后仍有长路。我们需清醒看到,将纸面胜诉转化为真金白银的权益兑现,仍有赖于开发商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若开发商已陷财务泥潭,判决的执行效果或将打折扣。这提示我们,在司法确权的同时,强化对开发商预售资金的穿透式监管,完善购房者救济保障基金等配套机制,方能让纸上的权利真正“落地生根”。
连云港法院这一判例,是司法实践对“实质公平”的坚定宣言。它击碎了捆绑于无辜购房者身上的制度锁链,重塑了“谁受益谁担责”的商业伦理根基。
当法律不再冷漠旁观弱势者的“钱房两空”之痛, 转而以智慧与勇气击碎不公的格式霸王条款,这本身就是法治文明一次值得铭记的刻度。判决的余响终将推动更完善的监管协同与制度设计,为“居者有其屋”的朴素理想筑起一道坚实屏障——毕竟,守护万千家庭毕生积蓄托付的“安居梦”,正是法治最应照亮的温暖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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