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指导原则)第三条(适用对象)第四条(管理部门)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第七条(申请的提出)第八条(申请材料)第九条(受理)第十条(审核)第十一条(迁入户口)第十二条(家属随迁)第十三条(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注:取消了计划生育要求)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链接: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居转户政策的延续性,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办法》修订把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原则,政策框架和主要条款原则上保持不变,仅作适当必要调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鲁申君注:职称居转户还是有社保基数的要求)
1.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链接:哪些表彰奖励可以用于上海落户、积分,目录来啦,详见→
2.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缩短至5年;链接:教育、卫生人才落户上海有优势!远郊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请落户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持证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4.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及参保年限满5年,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七、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以及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哪些政策支持?
对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关于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国内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4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2】5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17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根据本市“一网通办”工作的相关要求,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区人才工作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现场受理通过后,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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