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宁波市资规、住建、人民银行、银保监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该市偏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有力保障刚需,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该市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
根据《通知》要求,限购区域范围调整为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
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该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购房人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调整为市五区行政区域。
2014年10月1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2016年7月13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持协议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认定、人才购房、限售等条件和标准,以及房屋交易登记等业务办理流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根据该《通知》,该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该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该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该市引进人才的非该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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