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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最可爱的人” 军人财产依法保护 附条件赠与应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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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27 5:41:50 | 【字体:小 大】 |
为深入学习习强军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拓宽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新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法律守护‘最可爱的人’”专栏,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诠释全市两级法院在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事行动、服务军人军属等方面的工作做法和司法成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共卫国防、尊崇军人、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王某戌系某部队现役军人。2017年,王某戌与孙某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2022年期间,扣除附加转账用途说明及金额为“1314.21、999.99、1314.52、520”等之外,王某戌共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孙某转账320301.27元,孙某向王某戌转账135139元,差额为185162.27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2023年1月10日,王某戌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返还转账。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戌与孙某恋爱期间向孙某转账差额为185162.27元,孙某主张转账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的开支及为了维系恋爱关系的赠与,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相关转账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故判决孙某应返还王某戌185162.27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通常还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王某戌与孙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王某戌为维系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而向孙某转款,应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恋爱期间的小额或具有特殊含义的钱款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如果将来的婚姻目的得以实现的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关系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婚恋感情不能仅靠金钱进行维系,军人由于职业及工作地域、时间等限制,谈婚论嫁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用金钱来维系婚恋关系,应引以为戒。本案从王某戌起诉到二审审结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不仅公正而且快速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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