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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暨 《中国国际商事年度报告(2022-2023)》 新闻发布会成功举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9 9:21:16 | 【字体:

  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发布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2022-2023年度报告”)。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主持发布会。贸仲委员会工作处原处长曲竹君、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健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净仲裁员以及香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彦臣仲裁员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辛苦各位今天莅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席“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我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很荣幸主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年度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教授;

  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贸仲仲裁员、刘净律师;

  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香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贸仲仲裁员孙彦臣先生;

  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中国新闻社、中国青年报、法治日报、人民网、中国贸易报、经济参考报等媒体今天到场出席我们的新闻发会布,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下面请王承杰秘书长对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进行介绍并予以发布。

  欢迎出席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贸仲仲裁规则》”)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2022-2023年度报告”)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对各位记者朋友对贸仲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下,我简要介绍贸仲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2022-2023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

  为适应新形势下仲裁工作发展,满足国内外当事人争议解决需求,提升贸仲仲裁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贸仲历时两年稳步开展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对贸仲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版《贸仲仲裁规则》,经报请中国贸促会于2023年9月2日核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贸仲充分尊重仲裁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仲裁案件,促进了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对仲裁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当事人对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需要,制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的仲裁规则,贸仲积极回应时代诉求,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紧跟国际仲裁发展,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为商事主体提供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程序服务,努力在推动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贸仲现行仲裁规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了“二分法”,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包括主体资格异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必要时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该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仲裁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通行做法相一致,但是此项规定仍存在着个案授权的做法,增加程序负担和管理成本。本次规则修订,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效力及主体资格异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直接概括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既符合现行仲裁法规定,又明确了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利,有助于及时高效处理管辖权争议,简化程序管理,提高审理效率。

  新冠疫情催生了数字化、智能化仲裁服务的发展,疫情期间仲裁案件文件送达和开庭方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应用信息技术,包括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贸仲信息化存储系统等送达仲裁文书,通过贸仲自建的庭审平台网上视频开庭等,这些实践为后疫情时代仲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提供了更快捷、更准确、更低廉的解决方案,符合仲裁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要求,契合绿色低碳环保时代的潮流。此次规则修订,对仲裁程序应用信息技术的成熟做法和良好效果进行了认真总结,明确规定仲裁文书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网上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内容,切实回应数字时代的要求。

  协商、调解、仲裁是替代性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基于争议性质、争议阶段、实用效果等发挥着各俱特色的作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自治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本次规则修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解决仲裁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考察国内外仲裁司法实践,理清仲裁前置程序与提起仲裁的法律关系,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协调、调解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对此明确作出了相反规定。

  随着产业发展及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合同争议屡见不鲜,就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争议合并单案仲裁,有利于当事人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降低仲裁成本,节省仲裁资源。故此,在总结仲裁实践基础上,增加“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多合同合并立案的情形,允许仲裁程序进行中申请人追加合同。此外,对现行规则合并仲裁的规定,根据上述修改作了相应完善。

  第五,明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可转递其指定的境外相关法院的规则依据。

  现行规则保全措施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向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随着实践发展,尤其是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明确规定,两地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前依据两地相关法律向两地法院申请保全。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交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仅限于内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向境外法院转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同时,考虑贸仲受理涉外案件涉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申请外国法院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应提供便利的程序服务,并为当事人申请境外保全措施提供规则依据,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外国法律规定处理保全事宜,故修改保全措施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为妥善处理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保全措施裁定,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和实践需要,该条增加“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其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请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转交上述法院”的规定。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重要权利,此次规则修订进一步体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自愿性、自治性,提升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一是增加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种产生方式,规定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四种方式,即“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共同选定”“当事人推荐名单制”“仲裁委员会提名制”,充分体现并赋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二是对当事人约定选定仲裁员方式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或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员。此外,规则修订增加仲裁员“应按本规则履行职责,勤勉高效推进仲裁程序”条款,强调仲裁员依规履职的义务。

  贸仲制定的《证据指引》较好地结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证据原则,有助于帮助仲裁庭和当事人更加有效、规范地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本次规则修订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地等因素确定适用证据规则。同时,鉴于《证据指引》并非适合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当事人,不宜作为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故明确《证据指引》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亦不能以此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和发展。第三方资助有助于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维权的目标,但同时也带来了第三方资助对于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影响。2017年9月,贸仲出台了《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2017年10月,贸仲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亦纳入了“第三方资助”的相关规定。贸仲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着第三方资助的具体案例,并得到相关法院的认可。鉴于在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中,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对仲裁结果具有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规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规制,有助于仲裁庭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考虑当前仲裁实践第三方资助的范围已经不拘于仅提供资金费用的支持,第三方资助者还可能对案件的重大战略决策进行控制和密切监督,包括仲裁员的选择、大额资金的支出(如聘用专家)、法律团队的变更等,其资助的内容取决于资助双方的内部规则和协议,故此,规则未对第三方资助的概念和范围作出规定,而留待立法层面予以规制,仅对第三方资助披露事项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费用承担作出规定。

  早期驳回程序旨在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自2006年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规则纳入以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中体现了应用价值。贸法会于2023年7月第56届会议审议正式通过“早期驳回程序”文案,其文案规定的早期驳回适用范围主要为请求、反请求、答辩、管辖权,并规定早期驳回的裁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命令或者裁决的形式。早期驳回程序可以有助于案件中一些问题先期得到处理和解决,让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但同时也要防止该程序被滥用,导致仲裁程序被拖延。

  参考上述文案,结合实际,本次规则修订规定的早期驳回主要涉及就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提出早期驳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性规定,并明确早期驳回可以裁决作出。同时为防止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早期驳回申请,为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并明确当事人提起早期驳回程序申请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本次仲裁收费修订,下调国内案件收费标准,通过调整涉外和国内案件费率,使涉外案件仲裁收费总体高于国内案件收费标准,并在现行规则实行涉外案件仲裁收费封顶的基础上,对国内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实行仲裁收费封顶。同时参考国际仲裁普遍采用的仲裁员报酬小时费率做法,完善仲裁员报酬规定和小时费率标准,明确中外仲裁员均可按照小时费率收取报酬,并同步在贸仲官网公布仲裁员小时费率标准。此外,现行规则规定贸仲香港中心实行机构管理仲裁收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方式,鉴于其机构管理仲裁收费偏低,参考国际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机构管理费用,保障机构稳定长远发展。

  此外,新版《贸仲仲裁规则》还对总分会管理案件范围、规制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等作了规定。发布会后,我们将及时公布新版《贸仲仲裁规则》修订说明及新版《贸仲仲裁规则》,欢迎各界人士予以关注。

  在此,也对参与贸仲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的仲裁员、律师以及业内专业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二十大报告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习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每一起仲裁案件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贸仲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近70年的丰富实践经验,不断推动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创新和仲裁法治建设发展。近几年来,贸仲仲裁案件受案量、标的额均名列国际仲裁机构前列,当事人国籍覆盖15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执行,铸就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015年9月22日,贸仲在北京首次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这是国内第一次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即通常意义上的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所作的年度总结。至今8年间,中英文版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受到了国内外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总结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治建设情况,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行业发展和信息交流,扩大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事业提供参考,贸仲决定继续编写并发布2022-2023年度报告。

  2022-2023年度报告继续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课题组组长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仲裁员和贸仲仲裁研究所副主任粟撒,课题组主要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弘磊、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李娜,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副处长刘世虎,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健仲裁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净仲裁员、沈燕律师,香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彦臣仲裁员,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部总经理王学权。

  2022-2023年度报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展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亮点。具体言之,在全面分析2022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中国仲裁法制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同步跟踪国内外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动态,持续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所涉法律问题,研析凝练晚近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重复仲裁的识别和审查实践,特别考察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实务热点问题。

  2022-2023年度报告主要聚焦关注以下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第一,反思重复仲裁的识别和审查标准。重复仲裁是仲裁及其司法审查领域一项重要议题,但我国仲裁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提出和界定重复仲裁这一概念的具体构成和认定标准。2022-2023年度报告通过比较和总结案例实践,分析认定重复仲裁的具体理由,精准把握重复仲裁的认定尺度,为仲裁的自我纠错和法院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提供路径。

  第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晚近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既是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更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2023年度报告通过梳理五年以来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发展变化趋势,探究其演变背后的动因,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从全流程视域对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实务展开研究。伴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行业相关业态的持续拓展,汽车消费的普及与升级,诸多问题与纠纷逐渐凸显。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主要呈现案件数量庞大、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复杂且专业性强的特点。2022-2023年度报告从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特征、以仲裁方式解决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优势和仲裁公信力在汽车行业的提升入手,通过分析汽车行业法律纠纷典型仲裁案例,提出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与前景展望。

  第四,2022-2023年度报告得到了从事全国涉外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与监督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报告第五章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写,基于最权威的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总结我国法院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仲裁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秉持支持仲裁的友好态度和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纽约公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规则,严格把握公共政策条款,整体呈现较高的涉外司法裁判水平,为仲裁营造了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以上是对新版《贸仲仲裁规则》和2022-2023年度报告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提升仲裁规则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研究越做越好,不断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贸仲现行仲裁规则是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由原规则84条增至88条,增加4条,涉及30余项修订内容,整体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赋予仲裁庭更充分的仲裁程序权利;三是规制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权利的行为;四是完善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五是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具体修订除对现有规则条款做了完善和调整外,增加了多个首次引入的创新性程序制度,这也是本次修改规则的亮点,主要包括:

  第一,回应数字化时代需要,明确仲裁文书优先采用电子送达。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审查的重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商事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达成,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仲裁,其仲裁文件通过电子送达也应由幻想变为现实,通过科技赋能保证送达的准确性,实现仲裁的便利化、低成本、高效率。

  第二,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在规则中明确仲裁前置程序对提起仲裁申请的效力。仲裁前置程序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之前的争议解决程序。常见的如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调解后再提起仲裁。而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未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仲裁往往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给相关当事人提出仲裁造成困惑和阻碍,且可能成为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查撤裁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次规则修订在考察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前置程序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和回应,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顺应市场需求,创新多合同仲裁程序追加合同的规定。总结贸仲仲裁实践,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要求追加合同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对符合多合同仲裁情形的,明确申请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这是贸仲基于仲裁实践进行的制度创新,并以制度创新提升仲裁的效率,为快速解决复杂多合同争议提供规则依据。

  第四,借鉴国际仲裁最新成果,首次在国内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在参考联合国贸法会关于早期驳回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仲裁案件审理方式的异同,规则对早期驳回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限缩,仅限于当事人针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可提出早起驳回申请,而不适用于答辩。限制其适用门槛,即可增强程序的灵活性,也有利于防止利用该程序导致不当的程序拖延。

  第五,积极探索创新,率先规定证据规则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仲裁中的证据对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规则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较少规定仲裁庭适用的证据规则。此次规则修订明确仲裁庭可将贸仲制定的《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适用应属首创,必将为推动国际仲裁发展及最佳实践作出有益的尝试。

  整体而言,修订后的贸仲仲裁规则,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为贸仲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保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近年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发展演变呈现出哪些趋势?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有何启示?

  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书,是仲裁机构的服务承诺函,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境外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纷纷修改其仲裁规则,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国际商事仲裁人本化。仲裁规则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二是国际商事仲裁信息化。顺应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发展,同时为克服世纪疫情影响,仲裁机构迅速将信息化手段引入仲裁场景,不断加强科技赋能。

  三是国际商事仲裁高效化。仲裁规则更加突出效率优先,力求节省仲裁时间、降低仲裁成本。

  四是国际商事仲裁融合化。在仲裁领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断妥协;仲裁这一源于西方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多地吸收东方的做法,仲裁规则“东风西渐”“东西交融”趋向显著。

  加快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首先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同时,还应正确认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科学把握其演变的深层规律,主动识变、主动应变、主动求变,努力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更具时代感的规则体系。

  一要坚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应当坚持“问需于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回应市场主体的切实关切;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提高仲裁透明度,切实将当事人程序权利落到实处。

  二要坚持提高仲裁效率。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仲裁机构应当把提高仲裁效率摆在突出位置,采取优化仲裁文书送达、引入仲裁程序管理会议和程序令、降低多份合同仲裁与合并仲裁制度适用门槛、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等制度和做法,多措并举,节省仲裁时间,节约仲裁成本。

  三要坚持科技赋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积极推动科技与仲裁深度融合。扩大网上立案,推广电子送达和远程开庭,建设和完善仲裁云管理平台,引入庭审语音录入技术、仲裁审理智能辅助技术,引进并完善类案精准推送,加强大数据对裁决结果的预测参考,不断提高仲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助推仲裁服务能力提升。

  四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经验,坚持做好学习借鉴、引进吸收、改良提高的功课,保持与国际通行做法与实践相一致。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我国仲裁实践发展经验,提炼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简易程序和仲裁秘书等“东方经验”,不断丰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努力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022年中国仲裁的整体情况如何?同时,请您谈一谈以贸仲为代表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这一年度的发展特征。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也谢谢你对中国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关注。

  2022年,我国跨境贸易与经济合作情况逐渐向好,呈现积极复苏态势。经贸往来的增长也为仲裁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总体而言,2022年中国仲裁事业已基本恢复至新冠疫情前水平,同时适应经济新形势,呈现出新的特点。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475,173件,比2021年上升59,284件,同比增长14.25%;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9,860亿元,比2021年上升1,267亿元,同比增长14.74%。其中,传统商事仲裁案件共320,262件,同比增长19.11%;有89家仲裁机构运用网上仲裁方式办理案件154,911件,同比增长5.40%。

  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我们通过对国际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年报统计和比较分析,可以就以贸仲为代表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谈以下四点基本结论:

  第一,就受案量而言,2022年贸仲的受案量呈现上升趋势,受理案件4,086件,同比增长0.37%,受案量实现近三年连续增长,而SIAC、LCIA、HKIAC、SCC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受疫情及经济环境影响,在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受案量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贸仲受案量逆势增长,可见不仅是相对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对于国际其他知名的仲裁机构而言,贸仲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也进一步扩大,且未来有望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二,就争议类型而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类型依然复杂多样,但主要的纠纷类型及涉及争议案件量最多的仍是建筑工程纠纷、机电设备纠纷、一般货物买卖纠纷、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纠纷等传统的纠纷类型;但另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加强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互联网、文娱产业、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步增多。这一增长趋势既是对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业务水平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是贸仲的仲裁业务与时俱进的体现。

  第三,就争议金额而言,贸仲受理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再破千亿大关,达人民币1,269亿元,连续5年破千亿大关,同比增长2.99%。其中标的额过亿的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尤为突出,共计188件,其中10亿元以上案件17件,同比增长6%。相比之下,HKIC、SIAC的受案标的总额均有所下降。受案标的额的大幅增长亦从侧面反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不仅在案件处理数量方面逐步增多,案件处理质量也稳步提高,服务质量与业务水平不断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四,从上述受案量、争议金额、案件当事人、仲裁地等考量因素可以看出,就国际化程度而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影响力逐渐扩大。贸仲作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面旗帜,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所认可。除此之外,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和组织建立了紧密的机制化联系,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仲裁领域的国际规则,构筑合作桥梁,展现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交流合作影响力和新担当。

  仲裁的优势之一是“一裁终局”,如果仲裁实体结果有失妥当,当事人如何避免这一风险,有无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部分仲裁机构也在其仲裁规则中对仲裁终局性进行明确规定,如今天刚发布的新版《贸仲仲裁规则》第52条第9款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仲裁,基本成为仲裁实务界的共识。

  相较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等,仲裁的特点在于“一裁终局”,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极其有限,原则上仅限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不得上诉、再审、检察监督。当事人享受“一裁终局”的便利和高效,如果仲裁实体结果有失妥当将承担“一裁终局”的负面效应。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因素决定。第一,这是由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特性所决定。众所周知,汽车产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地位重要,产业链条长,以整车制造为核心向上可延伸到汽车研发、设计、零部件制造等相关领域,向下可延伸到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租赁、金融等相关领域。中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一,汽车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相关主体及交易大量增加,必然会带来法律纠纷数量的增加;另外,汽车行业法律纠纷数量庞大、纠纷类型呈多样化,纠纷复杂、专业性强,尤其是大多数纠纷均会涉及汽车行业专有知识及相关惯例或交易习惯。

  第二,这是由仲裁固有的优势及仲裁公信力的提升所决定。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专业、公正、高效、便捷、保密、一裁终局等优势,尤其专家断案及保密对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更为重要;自《仲裁法》于1995年实施以来,在中国政府及各仲裁机构的大力推动与实践下,仲裁公信力大幅提升,仲裁已为汽车行业相关主体所认可并在签订合同时愿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这是由贸仲等顶级仲裁机构专家仲裁和行业仲裁实践所决定。以贸仲为代表的顶级仲裁机构通过大量具体的汽车行业法律纠纷案件的仲裁实践,向汽车行业相关法律纠纷主体展现了专家仲裁的优势,而且也为汽车行业相关主体风险防控提供了借鉴与指导。贸仲仲裁员名册中有很多汽车行业法律和业务专家,熟悉汽车行业知识尤其是专业术语和惯例,能够很好地辨析汽车行业法律纠纷产生的原由,并作为汽车行业相关主体认可的行内专家协助解决法律纠纷。贸仲的仲裁实践表明,专家审理汽车行业法律纠纷往往不是通过裁决结案,而是调解或和解撤案方式结案,更利于仲裁主体的持续友好合作;可以看到,以贸仲为代表的顶级仲裁机构非常重视行业仲裁,加强了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已经设立了一大批行业仲裁中心,包括正在考虑设立汽车行业仲裁中心,都为汽车行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便利,必将进一步强化仲裁专家断案的特性,进一步提升仲裁的公信力,也会使汽车行业相关主体对仲裁的认知进一步增强,并更加愿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首选方式。

  谷岩: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和来宾对贸仲的支持,还请各位今后继续多关心多帮助。我宣布,“新版《贸仲仲裁规则》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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