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考虑情节,本案的大爷成立侮辱罪。赤脚伸到前排不成立犯罪,但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是侮辱行为,成立《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通俗的说:在公共场合骂人的,理论上成立侮辱罪。
2、不赞成本案对放弃自杀的男子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这是典型的“对方都死了,不给你定个罪,明显说不过去”的主观归罪的办案思维和做法。
相约自杀,一方自杀身亡后,另一方放弃自杀的,放弃者无罪,如果放弃者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将可能陷入“对方已自杀死亡,我要是不死,将会被判故意杀人罪,会被判死刑,怎么着都是死”的尴尬境地。
当然,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在杀死对方后,自己放弃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已不再是典型的相约自杀,而是帮助自杀,由于被害人对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成立故意杀人罪当无疑问。
3、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触犯寻衅滋事罪。如果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还触犯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成立想象竞合犯。从视频看,本案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可能性很大。
4、以出卖/勒索财物/自己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分别成立拐卖儿童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本视频的方式基本都是抢夺婴幼儿,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本视频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上述罪名。
5、1、缓刑犯也是罪犯,只是无须实际执行刑罚而已。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3、根据刑法第7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6、本案的男子在被民警发现是在逃人员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的,不是自首,而是坦白。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只能成立坦白。
7、不考虑数额,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理由在于:单纯地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A拾得B的财物之后告诉B,如果不交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果A对B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具体到本案:
1、如果本案的大妈对车主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毁坏车牌,车主被迫给付大妈酬谢费的,不考虑数额,大妈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本案的车主拒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大妈事后果真不返还车牌的,不考虑数额,大妈成立侵占罪,对象是车主的遗忘物即车牌。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属于《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象的“假药”。对此,还可参见2013/2/58之A项: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答案:该选项是正确的。
9、1、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2、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上述“限制减刑”是指限制减刑的幅度,而非“不得减刑”。具体言之:上述9种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最低服刑的期限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最低服刑的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可见,“限制减刑”,是限制了减刑的幅度,加大了惩处的力度。可以看出,上述9种死缓犯,最低服刑的期限分别是22年和27年。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刑法》第280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象的“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在于:根据200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能成立《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换言之,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被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否则属于类推解释。
据此,盗窃、抢夺、毁灭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考虑数额和情节,应分别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1、根据2013年9月9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2、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在饭店消费后逃跑、司机在即将到达目的地附近的高速公路出口的收费站时,拔开高速公路的护拦逃走,或者从已经被他人拔开的高速公路护栏逃走,逃交高速公路费用),不成立盗窃罪。对这种行为,命题人认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2、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但如果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容留卖淫罪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据此,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二人合租一间房屋时,其中的一人为对方与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而离开房间时的,也不得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14、本案成立抢劫罪既遂,犯罪数额只是手机的价值。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抢劫的,抢劫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而非索要的财物为抢劫数额,本案的男子并未实际获得财物,但其后的夺走手机则成立抢劫罪并应以此计算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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