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公办学校名额有限,部分家长不惜花高昂的代价,也要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
当心急找门路的家长遇见那些自称有关系、有后台,花钱就能让孩子上好学校的“能人”时,是否真就如“能人”所说那样,轻松让孩子就读名校?
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新”案件:原告卜先生委托律师来院起诉邓某某,称其 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约定邓某某为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就读成都某学校的入学手续,并且支付了高达35万元的代理费。
临近开学之际,邓某某并未成功帮助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卜先生找邓某某要求退还代理费,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邓某某并未退还代理费用,也没有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休。
卜先生坚称《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对方并没有办妥,属于合同违约,应退还代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但法院对于《代理协议》的性质有不一样的看法,承办法官就《代理协议》性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
此《代理协议》明面上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合同,但 因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合法签订合同的手段掩盖非法抢占公共教育资源的目的而导致了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承办法官翻阅大量案例,了解时事政策法规,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 最终认定《代理协议》无效 ,经过调解, 邓某某全额退还代理费用, 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的处理表示相当满意。
法官表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样无效。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呼应,对维护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1月,四川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发文:“严禁跨市(州)‘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争抢生源”。
小学和初中,对于大多数外地生来说,读公办、民办中小学都需要申请办理“随迁子女入学”。
户口不在成都,小学在成都读书,重新按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提交申请,之后初中升学可以按学籍升划片内初中,并且可以参加大摇号、私立摇号。如果初中跨区读书,需要重新申请办理随迁子女入学,统筹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有两种申请方式,一是积分申请,另一种是材料申请,详细裁量如下: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到所在区域政务服务中心的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并办结,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积分达10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所在区域合法稳定住所,在所在区域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且申请人居住房屋用途为“住宅”);
2.申请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公安局所在区域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3.申请人持有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5+2”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所在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公安局所在区域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持有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5+2”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自2023年4月1日上溯6个月,申请人已在四川所在区域连续居住满半年,依据居住类型,出具下列对应的证明材料:
(1)自购房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实际交房满半年);
(2)居住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自购房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实际交房满半年);
(5)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的集体宿舍房产证明(房屋权属为该单位集体,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及该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满半年证明。
4.自2023年4月1日上溯6个月,申请人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两类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在所在区域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对于高中生,成都部分高中面向全省(非“5+2”区域及民办地区)招生的项目班,外地生还可以考虑。
“丘成桐少年班”:采取初高中一贯制培养,小班教学为主,充分发展学生的数理特长,兼顾通识教育,以实现学生个性化及全面发展。丘成桐担任“丘成桐少年班”总顾问,负责全面指导、规划总体培养计划,定期与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交流,了解人才培养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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