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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举行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发布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7 10:33:01 | 【字体:

  原标题:《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

  4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多彩贵州城文化创意园新闻发布厅举行。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社会救助局局长王斌,省社会救助局副局长、省社会救助局综合处处长尹秀钰,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哈思挺主持此次新闻发布会。

  欢迎大家出席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新发展理念,其中“共享”的发展理念,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得到更多获得感。特困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如何让特困人员也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判断、检验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一环。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贵州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同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社会救助局局长王斌同志,省社会救助局副局长、省社会救助局综合处处长尹秀钰同志,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罗宁厅长作介绍。

  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贵州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特别是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众,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生活,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分别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及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贵州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199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贵州省将城市“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2006年,国务院修订颁布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村集体经济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2015年省政府颁布的《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1.95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10.4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0.29%,城市特困人员1.53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0.19%。“十二五”以来,全省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24.8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683所,新增床位6.7万张,各地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与此同时,全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强力推进机构管理,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2016年末,贵州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47%,较2010年提高39个百分点,位列全国第六、西部第三。尤其强调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责任管理制度,全省特困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89%,较2010年提高88个百分点,位居全国前列。但由于经济、历史等原因,从总体上看,当前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供养水平不高、特困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件)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形势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精神,尽快在贵州省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

  为尽快出台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省民政厅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发14号文件以及《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确定的基本原则,代拟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定,于今年2月4日颁布施行。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省情实际,着眼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从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出发,在提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制度内容、有关程序、保障措施等,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精确救助、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实施意见》坚持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目标、对象范围、供养内容、经办服务等,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精准性出发,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同时,强调制定供养标准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托底供养和适度保障的原则,力求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托住民生底线,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立足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明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实施意见》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要求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为尽快让这项惠民政策见到实效,《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通过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实施意见》对供养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压实市(州)、县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责任的同时,明确省级对各地给予适度补助,并重点向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予以倾斜。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谢谢罗厅长。刚才罗厅长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相信大家对贵州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还有很多感兴趣的问题。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请问罗厅长,我们感觉“城乡统筹的发展理念”是《实施意见》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想请问罗厅长,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位记者抓取信息很准确,城乡统筹一直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政策,特别是社会救助政策中非常重要的理念,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就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城乡统筹。过去农村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进行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是通过纳入城市低保政策进行保障的,这次通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把城乡特困人员统筹到一个制度里面,在一个制度里保障。

  第二,在救助对象方面实现了城乡统筹。无论城乡,凡是符合《实施意见》所列条件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第三,在具体政策的落实上体现了城乡统筹。一是在供养标准上,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无论城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都统一执行一个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二是在资金保障方面,也体现了城乡统筹的原则,要求建立统一的资金保障渠道。三是在供养服务形式上体现了城乡统筹。供养服务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无论是城市的“三无”对象还是农村的“三无”对象,都是通过这两种形式给予保障。

  请问王局长,除了特困救助制度以外,贵州省在民生领域还有没有其他的一些保障制度?如果有,这些保障制度如何与特困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衔接?

  目前,惠及民生的社会保障政策涉及社会保障的多方面,有社会保险方面、有社会福利方面、有社会救助方面的,就社会救助方面来讲政策就不少,必然就涉及到衔接问题。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而言,必然跟其他的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联,其中有的需要同步实施,形成政策合力,体现社会政策的有效性;有的需要厘清政策之间的界限,防止福利叠加,以体现社会政策的公平性,为此,《实施意见》专门进行了明确。

  一是强调了普惠性的政策待遇同等享受。如基本的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这些政策对特困人员是叠加的,可以同时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保障范围不影响这几项政策的实施。

  二是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原来贵州省农村五保对象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同时,纳入农村低保进行保障。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是保基本生活的,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是保基本生活的,所以此次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在确保特困供养水平不低于原供养水平(五保+低保)的前提下,就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三是强调了儿童优先和待遇就高的原则。“三无”人群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属于孤儿的范畴。目前贵州省已实施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做好这两项制度的衔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就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主要是考虑就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散居的不低于600元/月,集中的不低于1000元/月,实际各地执行的都高于这个标准,保障水平要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体现了儿童优先和就高的原则。

  四是与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2016年省政府制发了《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依据这一文件,此次《实施意见》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请问一下尹局长,《实施意见》体现了政府托底供养责任,那么,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是否有标准?这些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特困群众如何申请供养救助?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本地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公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实施意见》在强调政府托底供养责任的前提下,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的标准,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分类制定标准。此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的一个亮点就是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大类,更加强调了特困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照料护理。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为确保各地使用好照料护理费用,《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及他人代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入户、邻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资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相同的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项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及时通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请问一下王局长,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提出鼓励社会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具体的参与方式吗?

  这位记者提的问题非常好,社会力量参与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8+1”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1”指的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具体到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二是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三是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承担供养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在这里,我也向广大的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发起倡议、发出邀请,我们真诚的期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与政府携手,共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贵州省的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谢谢罗厅长、王局长和尹副局长。鉴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刚才,记者朋友积极提问,与罗厅长、王局长和尹副局长做了比较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与省民政厅联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请记者朋友们在报道好会议消息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新闻线索,做好后续延伸报道。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两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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