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负责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走私和非法运输货物过境;组织实施进出口货物的税收法律;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统计进出口货物;建议业主国家对进出口、出入境、过境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管理措施和税收政策。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是政府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履行农业、林业、盐业、渔业、灌溉和农村发展等部门和国家部门的国家管理职能;对该部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建设部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建筑和建筑规划;建设投资活动;城市发展;城市技术基础设施和工业区、经济区、高新区;住房;工作;房地产市场;建筑材料;依法管理该部国家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是政府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履行国家对文化、家庭、体育、体育和旅游的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属于文化、家庭、体育、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
国防部是党和国家关于保卫祖国的军事路线、任务和国防的参谋机构;国家对国防领域的管理;组织实施人民军队、民兵和自卫队的建设、管理和指挥工作;依法管理公共服务。国防部长既是依法履行国家军事和国防管理职能的指导者,又负责组织、建设、管理,是人民军队和民兵和民兵和自卫队的最高指挥官。国防部有总参谋部、政治局、总局和其他直属单位。国防部决定授予越南人民军军官的上校和尉职。
财政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财政(包括:国家预算、税收、费用、费用和其他国家预算、国家储备、国有资产、国家财政资金、财政投资、财政投资、国家预算收入等)。企业融资、合作社融资和集体经济);海关;会计;独立审计;价格;证券;保险;属于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依法在企业中代表国有资本。
卫生部是一个政府机构,履行国家卫生管理职能,包括:预防保健;检查、治疗、康复;医学鉴定、法医、精神法医鉴定;传统医学;生殖健康;医疗设备;药;化妆品;食品安全;健康保险;人口 - 计划生育;国家管理属于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
工业和贸易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工商管理职能,包括机械、冶金、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石油、化工、工业炸药、采矿业和矿产加工等部门和领域。消费工业、食品工业和其他加工业、贸易和国内市场;进出口、边境贸易、海外市场开发、市场管理、贸易促进、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国际经济一体化、竞争管理、采取自卫、反倾销、反补贴、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措施;对属于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信息通信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对新闻业的管理职能;出版;邮政;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电子;广播和电视;通讯;对外资料;国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属于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司法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对法律建设和执法、法律文件审查、法律宣传教育等的管理职能;国家对民事判决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行政、司法辅助、行政管理、判决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国家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在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领域对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对各领域的管理职能;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工资、社会保险(强制性社会保险、自愿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安全、有功人员、社会保障、儿童保护和护理、性别平等、预防社会弊病(以下统称劳动部门) 全国范围内有功有功的人和社会);对属于该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是政府机关,在土地等领域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水资源;矿产、地质资源;环境;水文气象;气候变化;测量和制图;海洋和岛屿的综合和统一管理;对该部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进行国家管理。
规划和投资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对计划、发展投资和统计的管理职能,包括:就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进行综合咨询;发展规划、机制、一般经济管理政策及一些具体领域;国内投资、外国对越南投资和越南对外投资;经济区(包括工业区、口岸经济区、高新区等各类经济区);管理官方发展援助的官方来源(以下简称官方发展援助)和外国非政府组织援助;投标;建立和发展企业和集体经济部门、合作社;统计;依法管理本部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和领域的公共服务。
人民警察是人民武装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秩序和安全事业中的核心力量。人民警察由人民安全部队和人民警察组成。
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为党和国家提供咨询;统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阴谋、敌对势力的活动、各种犯罪以及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法的行为。
科技部是政府机关,履行国家科技管理职能,包括:科技活动;发展科技潜力;知识产权;质量测量标准;原子能、辐射和核安全;依法管理该部管辖领域的公共服务。
交通运输部是政府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履行公路、铁路、内陆水路、海运、航空运输的国家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公共服务。
越南国家银行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中央银行的部级机构;履行国家对货币、银行和外汇业务的管理职能;履行中央银行在发行信贷机构货币、银行和向政府提供货币服务方面的职能;国家对属于国家银行管理的公共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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