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1男子残忍砍杀7岁儿子!又欲捅杀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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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31 21:23:43 | 【字体:小 大】 |
被告人李明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暂住句容市**镇**集镇**出租屋(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村**组)。被告人李明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峰与被害人李某甲(男,殁年7岁)系父子关系,与被害人田某某(女,40岁)系夫妻关系。因长期怀疑李某甲系田某某与他人所生,2019年3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李明峰在句容市**镇**集镇**出租屋暂住地采用手掐脖子、柴刀击砍等方式试图杀害田某某,并用柴刀对前来阻止的李某甲头部进行击砍,后李明峰持剪刀欲再次捅杀田某某时,被田某某及其女儿李某乙、李某丙夺下。被害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颅脑损伤致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明峰作案时系抑郁发作,评定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峰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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