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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在快艇人伤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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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20 6:55:01 | 【字体:小 大】 |
快艇人伤事故多发生于快艇颠簸、游客乘坐船头、违背警示要求、未注意自身安全等情形,对此,受伤游客需要自行承担责任,旅行社因未尽安全告知警示义务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快艇人伤事故的判决呈现出各种样态,为分析、解决此类问题,本文选择了七个典型案例,总结出不同人伤事故中责任认定与分担的确定规则,以期对旅行社经营有所裨益。
规则一: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在快艇人伤事故中有明显过错,而受伤游客无明显过错的,旅行社需要承担绝大部分或全部责任,游客仅承担小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双方分担责任的两个案例中,旅行社承担90%责任,受伤游客承担10%责任。受伤游客被判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快艇具有颠簸的自然风险,游客应具有一定认知并谨慎选择是否乘坐快艇,一旦选择乘坐,应当尽到自我保护的必要注意义务。(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5469号案件中,旅行社主要过错在于船速快,驾驶员有意加速、转弯等为乘客制造紧张、刺激的乘坐体验,超出了快艇运营的正常情形,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违背了旅游活动需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2016)渝05民终7980号案件中,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船头,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范损害发生。这两个案例中,旅行社都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游客存在站立、走动等违背乘坐警示要求的行为。
规则二: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与受伤游客在快艇人伤事故中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大小取决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具体情形。其中,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义务包括事前的警示与提醒、事中的管理与防范、事发后的救助与安抚等;游客义务包括服从组织指挥、遵守管理规定、注意自身安全等。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0号案件中,旅行社以书面形式告知乘坐快艇时勿坐船头,但游客无视该警示要求,不听劝阻,执意乘坐快艇船头而受伤,因此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主要由于其没有切实阻止游客行为,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2015)楼民三初字第627号案件中,受伤游客在乘坐快艇前,签署了责任单,被告知勿坐船头等,但未听警示,仍然乘坐在快艇舱外左前方而受伤,存在过错,被判承担40%责任。旅行社过错在于,虽告知警示,但未能对游客乘坐船头行为加以制止,存在一定过错,被判承担60%责任。(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408号案件中,旅行社虽对年长者进行勿坐船头的告知警示,但当受伤游客因排队靠后只能坐在前排座位时,未进行调整座位,也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对于游客而言,在已被警示情况下,应积极避免乘坐船头,并应增强安全意识,抓牢扶手,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法院最后认定旅行社承担60%责任,游客承担40%责任。
规则三: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在快艇人伤事故中无明显过错,而受伤游客有明显过错的,旅行社仅承担小部分责任,游客需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016)渝05民终7109号案件中,旅行社已经告知受伤游客在搭乘快艇时要穿着救生衣,并扶紧坐稳,不能随意走动,但游客在快艇行进中,离开座位前往船头寻找浴巾,导致受伤,对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过错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游客违规行为。法院最后认定旅行社承担30%责任,游客承担70%责任。(2016)沪0104民初13322号案件中,乘坐快艇属于游客可自由选择的自费项目,游客选择该项目并支付费用,应自担风险,被判承担85%责任;旅行社告知了乘坐快艇的注意事项,但未告知适宜乘坐快艇的人群范围,遇有恶劣天气,未重视风浪对于快艇行驶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高龄人群人身伤害风险,未予以警示及适当的建议或者取消快艇出游自费项目,被判承担1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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