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房地产领域投诉咨询电话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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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5 16:23:50 | 【字体:小 大】 |
为促进济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购房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济宁市房地产领域投诉咨询电话公布如下:
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售楼处现场公示证件是否齐全。对证件不全的楼盘,请不要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任何价款。售楼处现场查看的证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楼盘属期房的,还应当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属现房的,应当具备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权利的重要凭据。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业务主管部门维护购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由开发企业开设、政府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售楼处有公示。
购房人务必要求开发企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买期房的,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应按照约定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购买现房的,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后,购房人应要求企业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且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均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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