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科技宣传,拓宽科普渠道,增加科技信息的密度,迅速提高人们的科技意识,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渴望了解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此 ...
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科技宣传,拓宽科普渠道,增加科技信息的密度,迅速提高人们的科技意识,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渴望了解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此产生社会对科技新闻的巨大需求,为了适应这种社会需要,各种新闻媒体都在不断扩大科技新闻的“领地”,报纸中科技新闻所占的版面也在不断增加。有价值的新闻并不一定能引起读者热切的阅读愿望,包括主要刊载科技新闻的科技类报纸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科技新闻报道问题,以求更好地实现其传播价值与社会价值。
新闻报道追求客观真实,科学技术追求严谨慎密,对科学技术进行新闻报道时,理应讲求严谨。科技新闻较其它经济类、社会类、体育娱乐类新闻,在报道上难度大得多。因为科学技术分类广、学科多、个性突出,要求的知识更加专一。既不能类推,也不能举一反三,而必须据实报道,任何感性认识的虚化或理性分析上的拔高,均会形成专业性常识错误,或讹传,或悖论,并严重影响受众对科技新闻事实的准确判断与评价。 当前,对科技新闻报道不仅停留在程序性的报道上,对科技报道事实的准确性表述亦把握不准,这是媒体对科技新闻报道失误的主要症结之一,也是新闻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一系列已结案的新闻侵权诉讼案可以看出,由于大多数法理判定报道“基本属(真)实”,媒体及记者取得了有限“胜利”。新闻官司一桩接一桩,主要是记者在表述新闻事实时没有把握好准确性尺度,以致惹讼上身,但法理在评价媒体这种并无恶意的行为时,潜意识采用了“允许差错率”的情理法则。值得注意的是,法理的宽容并不等于媒体可以自我放纵。用法理来理解“基本属(真)实”判定的本原含义,其实“基本属(真)实”不是无罪(错)判决,而只是免于处罚的部分有罪(错)判决。科技新闻报道所反映出的差错(或可能引起的讼案)绝大多数出现在对新闻事实表述和事实的掌握准确性把握上。[1]
从人造卫星发射的案例和神州六号发射的案例中不难看出,不注重对国家的重要科研成果进行保密,使得国外对我们的技术情况一目了然。[2]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在媒体肆无忌惮的报道下,这些专利的命运着实让人担忧。国外情报部门称,“花大力气收集不到的情报,只花九分钱的买报纸钱就搞到手了。”[3]这些说明了我国在科学技术保密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疏漏,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向媒体公开前,缺少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除了泄密,科技成果新闻倘若报道不当还会纵容学术造假,引起伦理纷争以及夸大成果造成误导政府决策者的严重后果。
社会新闻是近年来被广大读者普遍接受的一种新闻传播形式,因其独特的视角、通俗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喜欢。相比之下,科技新闻却因其受专业人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往往是外行看不懂,内行不愿意看。正是看到了社会新闻的这些特点,近些年,在科技新闻报道中,一些人进行了科技新闻“社会新闻化”的尝试,也不乏有佳作问世。但这并不能说明这种借鉴就是完美无缺的,而事实上将这一价值取向无限引向极端,那将使科技新闻变得面目全非,即使和科技贴边,也只不过是以科技事实为由头的社会新闻而已。
从事科学技术报道的记者队伍一直不稳定,导致记者队伍很难积累起经验,从而很难培养出成熟的科技记者,这就影响了科技报道的质量。
再有就是科技记者不敬业、不注重语言表达,因为科技新闻有很强的专业性,科技记者不易达到语言的通俗易懂。除了科技类专业报和特别重视科技的报纸,一般综合类报纸通常只配有1到2名负责科技条线的记者,而且多数报纸将科技新闻归并于教科文卫新闻,其中发稿量最大的往往是卫生和教育的内容,真正属于科技成果的内容并不多。
由此看来,科技新闻报道的专业化队伍弱小也是科技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这条规范在西方一些科技新闻行业规范中有所提及,在西方许多媒体内部对科技新闻的记者也有此要求,在我国,虽然无法全面统计,但是根据调查发现,大多数中文媒体都没有严格要求记者做到稿件中必须有第三方权威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价,就是要让独立性的同行来评价科研成果的得失成败,而不是让与某项科研成果有牵连的科学家或是专家来做评价。但在国内,由于中间牵涉到很多利益问题,要做起来却不一定容易。这一步对于确保科技成果新闻的线.制定在某些科技成果论文发表前的统一新闻禁闭制度
所谓“新闻禁闭”,是指科技期刊主管部门不允许论文作者在论文尚未在该期刊上发表前,就把论文内容透露给新闻记者做报道。在西方,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论文即将发表前,主持科技研究的科学家会召集媒体记者公布成果内容,记者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但是报道却只能在成果论文在期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之后才能见报,这是一种不成文的游戏规则。
在国内,很少科技记者会关注“新闻禁闭”规则。为了抢新闻,往往是捡到篮里就是菜,在科研成果论文还没有发表,或者还没有被接受,甚至还没有投稿的时候,就把其作为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来报道,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做法。我国现行的新闻管理制度无法管理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为的确广泛地存在于科技新闻行当之中。[7]
加强科技报道要求,这就要求科技新闻工作者要公正对待科技论争,关注科技发展的连续性,并鼓励积极的科技探索。在宣传科技的同时也要提高对重要科技成果的保密意识。科技新闻工作者要端正科技的伦理导向,同时还要自身科学素养,用科学的观点来报道科学,具有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准确的语言对科学技术进行报道。科技新闻区别于其他新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包含大量的术语和专业知识。
美国新闻学者沃尔特·福克斯在科技报道的用语上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1、用常见词和短语来表达技术概念;2、当用到技术性术语时马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进行解释。[8]
在加强对科技新闻传播者要求的同时也可以制定国民最基本的科技词汇手册,使人们可以不再因为科技新闻的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而忽视了科技新闻或误读了意思。
每个国家都有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国家的科学技术和专利。在中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中对于媒体的要求非常清楚,但是除了条例的约束,还牵涉到一个执行上的问题。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科技记者或是科技人员往往并非故意要将科技秘密泄露出去,而是由于无知而为之。为了确保对于国家机密的保护,有必要细化防治新闻媒体泄密的监管制度。
“上海黄浦江上的卢浦大桥的跨度是世界第一;我国科学家在世界上首次成功构建水稻基因组物理全图;宝钢的钢材冶炼水平具有世界水平……”在我国的报纸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诸如此类的科技成果报道。报道中,科技成果常被冠以世界第一、世界首创、国内第一和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等高调的形容词。而在西方新闻界,对于这类词汇的使用是十分慎重的,如果要用的话,作者一般情况下都要给出对于科技成果评定的单位、来源和依据。[9]某些更为严格的新闻媒体,还要求新闻记者列举出“紧跟”在世界第一之后的第二和第三。而与西方相,在国内的新闻媒体对于科技成果报道几乎没有这种意识,更没有规范。为了确保科技成果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新闻界有必要对这些评价性的词汇做出明确界定。
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建设的每一个方面都和科学技术密不可分,反映经济建设成就和各种问题的新闻,大都成为牵涉到科学技术的科技新闻;科技领域本身的发展更是时时刻刻产生着值得新闻媒介广泛传播的新闻;而科学技术每向前跨进一步,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变化。业界应当认真分析科技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切实予以解决,使科技新闻发挥更大的传播价值与社会价值。(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新闻系)
[1] 童兵:《新闻科学:观察与思考》,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3] 张玉民、姜斌:《科技新闻报道应摒弃不良价值取向黑龙江新闻网》,
,[4] 刘秋惠:《科技新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1997年10月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第四次学术年会论文
[5] 、[6]、[7] 张俊:《浅议中国科技成果新闻报道行业规范的制定》,《新闻记者》2007年第10期
[8] 陈祖甲.《科技新闻论集》,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9] 高钢:《新闻写作精要》第234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