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据此,该公司拟冲刺深交所创业板IPO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拟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2.77亿元,拟投入募资2.77亿元,主要募投项目分别是总部生产基地技改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招股书显示,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视听软件、软硬件一体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其中系统集成服务除包含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软硬件一体产品外,还包括外购第三方设备及配套服务。2019年-2021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是2.4亿元、2.71亿元、2.63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6487.28万元、8529.65万元、8144.96万元。其中,报告期内,传媒视听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76.19%、83.25%和85.45%,为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的公告显示,重庆市云阳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熊道全,利用负责发包工程、采购设备等职务之便,10年来先后65次收受他人贿赂37万余元,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关于这起案件的细节,法帮网等网站收录的裁判文书显示,1999年12月,云阳县广播电视局与德赛电子签订了电视设备购销合同。德赛电子经理孙建为感谢熊道全对其推销电视设备的关照和能继续采购该公司产品,于2000年初左右,趁熊道全到重庆出差之机,来到熊所住的一坪宾馆,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好处费送给熊道全。
2004年春节前,德赛电子业务经理蒲香明为感谢熊道全及时划拨货款,在熊道全办公室,将1万好处费送给熊道全。
虽然不知道“孙建”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孙健”,但需要指出的是,德芯科技董事兼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孙健,其曾在1996年至2015年历任德赛电子工程师、总经理、董事。另外,德芯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德华,其曾在1994年至2015年历任德赛电子调试室主任、董事。两人目前分别持有德芯科技10%和22%的股份。
此外,法帮网等网站收录的裁判文书显示,谭汉蛟受贿案中,1999年下半年,重庆市云阳县广播电视局进行设备改造时,谭汉蛟作为该局代表与德赛光电洽谈购销设备事宜,后于同年12月25日签定了设备购销合同。同日,德赛光电经理戴琪瑛在谭汉蛟办公室将1万元送给了谭汉蛟。
2002年3月,德赛光电销售经理蒲香明到重庆市云阳县参加云阳县广播电视局的设备采购招投标。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在进行招投标前某日,蒲香明独自来到谭汉蛟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送给谭汉蛟。
2003年,蒲香明到重庆市云阳县参加云阳广电局的设备采购招投标,在招投标前再次独自来到谭汉蛟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送给谭汉蛟。
2004年3月,蒲香明到重庆市云阳县参加云阳广电局的设备采购招投标,在招投标前又来到谭汉蛟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6000元送给谭汉蛟。
2005年,蒲香明运送一批设备到重庆市云阳县广电局后,为请谭汉蛟尽快划款,于某日独自来到谭汉蛟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送给谭汉蛟。
除了“孙建”,“戴琪瑛”这个名字与德芯科技前实控人戴琪瑛的名字完全相同。并且,孙健和王德华在2001年至2012年均任德赛光电董事,德芯科技的实控人兼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孙宇曾在2001年至2012年也担任过德赛光电董事。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德芯科技接受上市辅导期间,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原处长蔡曼莉,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原副主任、执行经理黄晓萍,北京证监局机构一处原处长于铁艳等4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先后入股。
《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显示,德芯科技股东中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蔡曼莉、黄晓萍、刘刚入股公司的情形,其中刘刚、蔡曼莉的交易对手方均为于铁艳。
其中,于铁艳于2017年,用自有资金通过股转系统购入德芯科技37.6万股股票,购入价格约18.60元/股,根据回复信息显示,于铁艳购买股票的理由为发行人的业绩良好且较为稳定,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不过,2017年6月,于铁艳就以购买价(18.60元/股)将其持有的16.1万股转让给了蔡曼莉。转让价格参考并高于发行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14.96元/股)。
2019年,于铁艳因拟入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需注销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剩余21.5万股发行人股票以8.98元/股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刘刚,转让价格参考并高于发行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7.32元/股)。
黄晓萍为间接持股,其直接持有祥智投资3.31%股份,而祥智投资直接持有德芯科技162.4万股。
德芯科技对证监会问询函的回复意见显示,德芯科技及其保荐机构、律师均表示,前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出于看好公司发展以自有资金购入,且参考了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入股价格及投资份额价格具有合理性,也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021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中介结构应核查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是否存不当入股情形,包括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企业在上市之前可通过增资扩股来改善财务状况。如果符合监管要求,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在上市辅导期入股也可以。关键是要从逻辑上判断入股的性质,是否有存在利用自身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看入股人员是否对公司的业绩或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