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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犬只引发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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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13:18:34 | 【字体:小 大】 |
2023年5月,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覃塘区某村屯路段行驶过程中,摩托车刮撞到一条未拴绳的狗,导致陆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犬只主人李某及女儿送陆某到医院治疗,并报警。交警部门接警后对该起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只有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与车辆发生碰撞的狗已离开,摩托车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事发当天为阴天,地面潮湿,现场为村庄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记录当时发生的情况,无法调取视频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涉事的狗是否受伤未提供兽医检查材料证实。
陆某伤愈后,将犬只饲养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覃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狗引发的交通事故,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狗有管理的责任,不应放任所饲养的狗随意在道路上奔跑,故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事故现场为没有标志标线的村庄道路,路况较为复杂,且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陆某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考虑,由陆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算,陆某在该案中的损失共计1.5万余元。覃塘区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在事故发生后李某已支付陆某的930元,李某尚应赔偿陆某经济损失9706.67元。法理评析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村养狗,大多数未对犬只拴绳,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上述条款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该类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即举证责任存在倒置情形,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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