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强化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新乐法院现推出“典型案例”栏目,聚焦司法审判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适时依据时间节点,不定期推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案例及涉互联网、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等典型案例,尤其是围绕审理的聚焦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关切、体现司法智慧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传递法治正能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优化法治环境。2021年10月28日始,先后推出20期后,今天特推出第21期《某加工厂诉某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行政(综合)审判庭 刘博。
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起诉规划行政许可的案件相对较少,原告是否具诉讼主体资格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对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
2021年某行政审批局为某棚户改造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某加工厂因与改造项目相邻,认为该项目审批不符合日照计算技术规定、规划建筑突破土地红线影响其合法权利,以该项行政许可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某行政审批局为某项目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兼顾了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某某加工厂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某某加工厂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某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
关于原告某某加工厂作为相邻权人是否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被告某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某行政审批局对第三人某开发公司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现场张贴以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为保障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满足退距要求符合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某行政审批局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进行了日照分析,对新的报告进行了公示。因此,某行政审批局就案涉项目作出的规划许可没有对原告某某加工厂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
【典型意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民众利益。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坚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结合本案来看,利害关系不仅表现为其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利益依照法律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或者不得损害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合法且充分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认定行政许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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