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如下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一、案情:忻州某旅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组织47人旅游团进行绵山一日游。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二、案情:大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组织魅力港珠澳双飞六日游。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三、案情:索某进行导游活动,组织旅游行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商品。
处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四、案情:山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32人旅游团开展太原-榆次-蒙山一日游。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六、案情: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组织34名游客进行了壶口瀑布一日游。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七、案情:太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参观王家大院。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行政处罚:1、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责任人曹某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3、带团导游胡某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广大旅游者在旅游消费时,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甄别在线旅游产品,理性选择旅游服务,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线对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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