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服务包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及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办理服务。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抵押权,9、地役权,10、居住权,11、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合并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地址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合并登记)
个人存量房+水、电、气、网、户籍、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供暖等事项一体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合并登记)
1、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免费邮寄不动产权证书服务,您可在申请办证时选择邮寄。
2、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能关联获取的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等电子资料予以认可。
为方便群众、企业多途径查阅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材料清单、收费标准等,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有业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编制了相应的办事指南,通过多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动态更新。
方式二:登录“荆门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在“不动产”专栏中的“下载专区”查阅。(网址:)
方式三:手机微信关注“荆门不动产”公众号,进入网“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办事指南”即可。
1、住宅类: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3、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免收,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 ;
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主要包括: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权属登记信息、登记原始资料、网签合同、业务办理进度、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核实证明、竣工备案信息等。
2.查询结果:仅出具本人查询结果证明,如需查询本人登记原始材料,可到线.操作流程: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宝、掇刀分中心)办事大厅的不动产自助查
终端进行操作。找到自助查询终端,点击“开始使用”—身份证读取—人脸认证—选择查询内容—打印查询结果证明,即可。
2.查询流程:下载并打开鄂汇办APP—注册或登录—选择“常用服务”中的“不动产”—选择“地市州不动产服务”中的“荆门市”—进入荆门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选择“我要查”—选择“不动产房查证明”—点击“查询”—“下载”不动产房产证明—截屏保存“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利害关系人(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或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认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屈家岭分中心:屈家岭管理区太子路北屈家岭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
答: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则上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历史建房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又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答: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载明。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处理上述问题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因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企业和个人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
答:①、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已发生转移,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失联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的。原经市、区政府或住建、征收(拆迁)等部门同意,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未完善用地手续且已对外出售的房屋,视间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③、历史用地查无档案资料的。经1986年非农业用地清理但查无档案资料历史用地,已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经主管部门确认或报市政府同意,视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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