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对经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习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1996年5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同意房地产开发报迁京并变更项目的批复》,批准中国房地产报社为全民事业单位,经建设部批准,房地产开发报社整建制进京。
栗文忠的这一成功举动,使当年跟他进京的一群骨干十分佩服。他们中的很多人,回忆起从一间简陋办公室起家的这段历史,仍感慨不已。
同样的感慨也表现在栗文忠身上。8月7日庭审现场,他回顾这段历史,表示当年自己“带着家里的钱和设备”来到北京创业,冒大风险,十分不易。
对1996年报社与中国房协约定的5万元管理费和20万元发展资金,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办报有很大风险,这样的数额已经“不小”。
柳枢和龚后雨等老记者坚持认为,报社的资产是由最初《房屋开发报》逐渐发展而来,而当时《房屋开发报》的一切资产,由国家投资而来。由于之后报纸经营一直顺利,栗文忠并不需要增加个人投资。
他们与报社“反目”的原因,起于2005年6月的一次改革。当时,报社以“广告与新闻应该分离”为由,将经营权从记者们手中收回,卖给一家民营企业,而老记者们可以自己选择是从事经营还是从事新闻。
“如果我们选经营,那么我们的一切关系将被转到民营公司,失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而当我们选了新闻,我们的稿子却长期不被刊发。”龚后雨据此认为,报社对这群老员工“太过分”。
根据他们提供的不完全统计数据,1995年在安徽淮南时,《房地产开发报》刊登黑白广告30多个版(报价约为1.8万/版),套红广告90多个版(报价约为2.6万/版)。即使算上广告折扣,1995年仅广告收入,即远远超出25万元。
1996年10月18日,报社综合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奠基。据称,该项花费在600万元左右。
栗文忠的这些反对者认为,即使在1996年,25万元的费用相对于报社经营收入来说,数目也“不大”。
至2006年3月,报社经营额已远超10年前,然而以协议方式规定的栗文忠经营承包费用,仍为25万元。
不过,庭审中,协议的其他两方——中国房地产报社和中国房协,并没有对这个数目提出异议。相反,他们均认为,栗文忠对25万元之外的报社经营收入,是有支配权的。
原告出具主办单位中国房协的书面材料,证明中国房协对自己并无出资。第一被告中国房协也声明,自己对报社并无投资,因此5万元的管理费是合理的。
由于栗文忠身具报社法人代表身份,当法官问及,谁来代表报社与其签订协议时,原告回答,是由社委会委派报社办公室主任孙秀琴代表报社。
报社的决定是否受到栗文忠的干涉?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为了公正起见,在报社社委会议决这一事件时,社长栗文忠“回避”。
然而,龚后雨、柳枢等人质疑,该报社委会的5名组成人员除了栗文忠外,其他4人均在栗的领导之下,因此,他们的决定是否独立公正,难以保证。
自2005年以来,龚后雨等20多名老职工一直在检举,希望有关部门对报社的巨额经营收入进行审计。他表示,即使栗文忠拥有对这部分收入的支配权,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报社发展,其使用应受到监督。
1999年,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法定投资人,我国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社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个人自筹启动资金,也不能认定为对该报的投资,而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庭审中,栗文忠并不否认报社资产是国有资产。不过他认为,根据1996年的批复和2006年所签的协议,他与报社的关系是承包关系,报社的国有资产,只包括发行收入和他每年作为发展基金留下的20万元。
栗文忠表示,有些人“在网上和各种场合,用各种手段”混淆概念,将国有资产和广告经营收入看作是一回事。原告和被告三方都坚持认为,栗文忠是对报社广告经营权承包之后,只要上交了约定的25万元费用,广告收入由栗文忠所有。
他两次用这样的比喻:土地是国家的,农民承包了土地,收获粮食,上缴公粮之后,剩下的粮食就是自己的了。
通过这个比喻,栗文忠最后表示,《中国房地产报》每年的广告收入,扣除25万元之后,剩下的,归他“所有”,如何支配是他的自由。
当主审法官对被告栗文忠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身份产生质疑时,原告代理律师花了很长篇幅替他辩护,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栗文忠的这一行为。而有关政策规定,报社的广告经营可以用承包方式进行。
在法庭上,他表示,虽然根据1996年的批复,他可以全权支配25万元之外的资产,但目前这部分资产仍然留在报社,用于报社的发展。
龚后雨认为,若这种判断成立,那么10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的所有经营收入,除了50万元的主办单位管理费和200万元报社发展基金外,全归栗文忠所有。这是“为报刊负责人暴富树立了典型”。
他表示,报社每年巨额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靠20万元发展基金是远远不够的。剩余部分,应该属于“栗文忠发善心从个人收入中赞助而来”。
记者分别致电中国房地产报社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律师,得到答复为,在审理结束前,不接受采访。
而中国房协的委托代理人、办公室副主任蒲月珠表示,他“职位不高”,不方便发表意见,若需采访,可联系他们的领导,而他们的领导出差未归。
栗文忠多次诚恳地对记者说,等到宣判结果出来以后,他很愿意配合记者采访,不过目前尚“不方便发表意见”。
[158798]网友:11ip地址:[124.254.28.*]于2006-08-17 00:04 发表评论:
媒体法人承包自己担任法人的广告经营,这无疑在中国是个奇闻,但这件事就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而且还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来确认法人和主办单位签订的所谓[协议书].为此,我们有理由会问,中央电视台的台长赵化勇也可以承包央视自己的广告经营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但为什么作为国字号报纸的[中国房地产报]却出现这种情况了呢?这其中必然有不可告人的东西.因此,媒体法人可不可以承包自己担任法人的广告经营,这需要我们的新闻主管部门来回答,需要这家媒体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来回答,更需要我们这个社会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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