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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5 22:26:51 |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办理备案年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在市四区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在旗县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到所在旗县住建局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对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及变更登记时,明确做出企业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要求。

  (二)全面推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经纪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按要求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公积金相关手续)、代办不动产登记等额外服务。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混杂服务”。

  (三)经纪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进行公示、张贴,在提供服务时,详细告知服务对象,不得隐瞒或规避。不得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交易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

  (二)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金额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收费后应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票据。

  (三)经纪服务人员应正确引导和协助交易当事人理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缴交情况,完成房屋及相关费用的交割手续。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

  (四)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五)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

  (六)经纪机构应合理收取服务费用,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收取过高费用。

  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方便交易当事人事前事中了解相关内容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要求,签订的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签订。

  (三)严格落实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商品房销售市场。

  (一)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应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经住建部门房源核验后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本机构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非法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抖音或其他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严禁以“学区房”为名,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整治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签订居间合同、接受委托、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不实名登记的行为。

  市、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法展开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发布扰乱房地产市场信息及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宣传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平台无证发布房源信息行为。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记入违规违法企业。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健全完善服务平台,落实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正确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自觉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行业规章给予处分。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办理备案年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在市四区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在旗县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到所在旗县住建局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对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及变更登记时,明确做出企业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要求。

  (二)全面推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经纪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按要求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公积金相关手续)、代办不动产登记等额外服务。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混杂服务”。

  (三)经纪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进行公示、张贴,在提供服务时,详细告知服务对象,不得隐瞒或规避。不得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交易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

  (二)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金额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收费后应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票据。

  (三)经纪服务人员应正确引导和协助交易当事人理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缴交情况,完成房屋及相关费用的交割手续。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

  (四)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五)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

  (六)经纪机构应合理收取服务费用,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收取过高费用。

  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方便交易当事人事前事中了解相关内容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要求,签订的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签订。

  (三)严格落实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商品房销售市场。

  (一)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应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经住建部门房源核验后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本机构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非法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抖音或其他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严禁以“学区房”为名,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整治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签订居间合同、接受委托、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不实名登记的行为。

  市、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法展开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发布扰乱房地产市场信息及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宣传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平台无证发布房源信息行为。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记入违规违法企业。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健全完善服务平台,落实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正确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自觉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行业规章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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