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买的商品房(店面、写字楼)附近有其他业主存在乱搭乱建,要向哪个部门反映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巡查发现并遏止在萌芽状态,制止不改正的可上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认定是否违法,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书,如果认定是违法乱搭乱建并存在安全隐患,由规划执法大队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城管局城管大队组织人员实施对其拆除,同时督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房屋(店铺)交房应具备什么条件?认为质量有问题,该怎样维权,向哪个部门反映?
房屋建筑必须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能交付使用。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质检站申请协调,不能协调处理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小区附属设施怎么管理,被开发商或其他业主改作他用,住宅能否改商业?怎样维权?
小区物业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被开发商或其他业主改作他用,应找产权所有者,产权所有者制止不了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椐建房【2010】165号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与物业实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交付前,配套设施不全应由开发企业负责(应向建设局、房管局反映)。交付后,人为损害的由物业公司责成当事人赔偿修复(应向房管局、城管局反映)。非人为因素损害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应向社区居委会反映)。
购买的商品房或店铺与开发商销售时的宣传有出入,应向什么部门反映,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来访等形式向物价局提出价格举报。
我区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赣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品房、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商铺、小区停车服务等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的深度、广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后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2016年11月23日,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有关规定有:①《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②《赣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中第(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③《赣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备案后实行明码标价。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其中第(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小区地面车位没有产权,归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地面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向物价部门申请备案批复,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下车位性质分两种:(1)人防地下室。主要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推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18号)文件规定,经人防部门批准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可以由投资人使用或出租,有效期5年;(2)非人防地下车位。建设单位向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缴纳了易地建设费用,获得政府防空办公室批准属于非人防地下车位的有效证明或审批。此种类型地下车位有产权,经过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确权后可以进行销售或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经过书面告之、公示程序后,确定业主放弃购买的,允许对外出售。
1、如规划条件中有要求配建小区垃圾站的项目,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垃圾收集站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其外墙宜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且须满足《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
2、新建小区须按照市规划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设计的通知”执行,通知要求 配建的供配电设施原则上设于地下,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违反规划设计的赠送面积不合法,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执法队反映处理。赣州市房管局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区违法违规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市房字[2017]84号),通知明确,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将“赠送面积”作为销售卖点,违规承诺“买一送一”、“二房变三房”等诱导业主购房后违法搭建行为。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镂空部位重新浇筑或承诺交房后浇筑,以增加使用面积的行为。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劝阻,采取停水、停电、禁止装修工人进入等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相关执法和查违拆违工作。
商品房交付时应当保证供水排水配套设备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若物业属于商业性质,使用所产生的水费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收缴;商品房交付时供电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若物业属于商业性质,使用所产生的电费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收缴。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釆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以及省、市、县长手机信箱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釆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纸)、打横幅、放喇叭、燃鞭炮,滞留不走、起哄闹事的;
(4)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停放尸体、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
(6)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7)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侮辱、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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