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新闻媒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时,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在媒体融合时代,及时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优质内容成为媒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中,编辑需要及时选择优质内容作品,并以最快的速度发布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些采编人员著作权观念淡薄、作品版权状态难以确认、取得权利人许可沟通成本高等因素,部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便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因此,新闻媒体发布的原创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新闻媒体机构和创作者。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其他媒体作品时,必须依法注明作品权利人的作者和来源;转载个人作品时,必须依法注明作者。
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时,一般都会在作品中注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和来源,但也有部分新闻媒体未完整注明,如只注明来源而未注明作者,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个别媒体编辑还有意通过字体、颜色、位置等编辑语言对来源和作者做淡化处理,如使用小于正文的字号标注,使人难以分辨来源和作者。此外,有的作品经过多次不规范转载,往往无法确定作品的真实作者,部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相应作品时,往往在来源处注明“网络”,客观上隐藏了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常见摘录、摘抄、综合、整合多家新闻媒体原创作品后形成的汇编作品,一般会在来源处注明“综合某媒体、某媒体”。这些行为实质上属于汇编他人作品。对于汇编他人作品,理应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注明来源。但在实践中,部分媒体微信公众号在汇编他人作品时,并未事先征得作者同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简单的汇编与复制无异,可能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汇编作品会被认为是新作品。对于具体的汇编作品是否构成新作品,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
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时,有时需要转载其他媒体、个人的摄影作品。实践中,很多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的编辑人员直接从网络搜索下载图片。但网络上的图片资源,相当一部分缺乏版权标识,难以确定其版权状态,更无法及时联系权利人取得使用许可。同时,部分采编人员往往对摄影作品版权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可以随意使用、出于公益目的可以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后只要删除摄影作品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编辑往往未经许可便转载、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影类著作权纠纷也成为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最为普遍的版权纠纷类型。微信法务团队发布的《2020微信版权保护报告》显示,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微信处理版权侵权信息超过12万条,其中图片素材侵权类超1万条。
例如,石家庄日报社微信公众号“燕赵晚报”在微信文章《4日加班可得300%工资》中使用了一张从网络搜索下载的图片。事后发现,该照片系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全景视觉公司认为,石家庄日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石家庄日报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燕赵晚报”上使用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全景视觉公司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照片,并赔偿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500元。①
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传播的摄影作品中,有很多是转载自其他媒体、个人微信公众号,如果首发微信公众号使用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即便是二次转载,也构成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现实中,这也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最为常见的一种著作权纠纷,不少因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摄影作品而败诉。
呼和浩特日报社微信公众号“塞北牛微”曾转载微信公众号“央视财经”的一篇题为《2016高薪行业排行揭晓,这些人工资高、升职快》的文章,原文使用了一张数钱照片。事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该照片为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要求呼和浩特日报社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呼和浩特日报社有义务对所转载的内容是否涉及侵害他人权利等进行审查,其仅以“央视财经”所载原文并未声明不许刊登、全景公司也未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不得转载的声明等为由,认为其有权无偿引用案涉摄影作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呼和浩特日报社的转载行为构成对全景视觉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元。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新闻媒体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本质上属于行使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微信平台属于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它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平台除了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外,还建立了原创声明功能、转载授权机制等规则,规范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版权纠纷,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22日,微信平台推出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在创建图文消息时,运营者可声明作品为原创文章,系统会与公众平台内已成功做原创声明的文章进行智能比对,通过系统自动对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账号在微信公众平台转发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系统会自动为其注明出处。微信平台还明确,原创特指自己写的、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均不能算作原创。
为防止公众账号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如将其他媒体的原创作品或时事新闻申请原创,微信平台还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旦违规使用原创声明功能,将阶梯性暂停该账号原创声明功能的使用;情节严重的,还将对违规账号按照平台规范进行处理。通过原创声明功能,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确认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障了版权收益。《2019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获得“原创”标识的文章数量超1亿篇。
2015年12月2日,微信平台增加授权转载功能,原创公众号可以给予某些账号“修改文章”和“不显示转载来源”等转载授权。授权转载可以分为单篇可转载账号形式和全局可转载账号。单篇可转载账号,即通过添加转载账号,授予指定公众号对图文具有可修改或不显示转载来源的转载权限。全局可转载账号,即添加其他公众号,授予其对本公众号所有内容的转载权限。
单篇可转载账号形式和全局可转载账号在转载权限上分为“转载文章时可以修改”“转载文章时可以不显示来源”两种。转载文章时可以修改,即授权其他账号在转载文章时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不显示转载来源,即授权其他账号在转载文章时可以不显示文章的来源。转载授权功能满足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之间的转载需求,从源头上避免不规范转载行为的发生。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媒体从业人员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新闻媒体必须完善微信公众号的转载机制,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增强从业人员的著作权意识,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进行转载,特别是要规范使用摄影作品,加强同媒体机构之间的版权合作,减少版权侵权行为,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创作,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擅自转发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或蓄意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而引起的,即非法转载或抄袭。④对于媒体而言,必须树立版权观念,针对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开展必要的著作权培训,让采编人员掌握基本的著作权常识,培养依法转载他人作品的法律意识。
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首先,要明确该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即确定作品的作者和来源,不转载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其次,要确定作品著作权人是否允许转载,并联系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如有的声明他人注明作品来源和作者即可转载,有的则需要事先授权并支付费用才可以转载;最后,取得转载授权,支付相应费用后,在转载时必须依法注明作品的作者和来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联系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时,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职务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单位和作品作者的同意授权。
对于新闻媒体采编人员而言,必须明确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摄影作品时,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要事先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转载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得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对于转载、使用个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应事先取得作者的授权,就费用支付与权利人达成一致,并保留协商及取得授权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
媒体融合时代,摄影作品、视频作品的使用必然会越来越多。对于摄影作品的转载,风险最小的做法就是使用本媒体原创作品,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建立摄影记者和通讯员人才队伍,提高摄影作品内容生产能力。此外,也可以从新闻媒体或商业平台建立的图库购买使用版权摄影作品,如东方IC、视觉中国、人民视觉等,从源头上防止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平台的运营会大量转载其他新闻媒体作品。为了减少版权风险,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版权事务部门,运用新技术及时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发布作品时同时发布版权声明。同时,在作品的版权归属、许可使用等环节,新闻媒体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范。
对于新闻媒体所属采编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新闻媒体应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新闻媒体应及时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可以相互商谈、签订相应的版权许可合同,明确版权许可的范围、费用标准、转载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转载版权合作机制,从而防止版权纠纷的发生。
①《石家庄日报社、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呼和浩特日报社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③范玉吉、张晨:《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问题探析》,《青年记者》2015年5月(上)。
④王维嘉、张志强:《从信息传播与分享看微信侵权问题形成与版权保护难点》,《中国编辑》2016年第3期。
摘要:由于版权意识淡薄、取得权利人许可沟通成本高、作品版权状态难以确认等因素,新闻媒体微信公众账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出现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汇编权等权利。
随着微信的日益普及,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成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新闻媒体纷纷开设微信公众号,发布文字、摄影等作品。借助社交平台技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为作品的传播带来极大便利,但客观上也使复制、传播作品变得更加容易,如未注明作者及来源、未经作者同意汇编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频现,这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新闻媒体带来了风险。
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是指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合法新闻媒体机构在微信公众平台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原创文字、摄影等作品。在时效性的要求下,为了及时传播信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需要快速转载其他媒体、个人的作品。但受到法律意识、采编流程、人员素质等限制,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转载使用行为,对权利人的著作权造成损害。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新闻媒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时,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在媒体融合时代,及时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优质内容成为媒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中,编辑需要及时选择优质内容作品,并以最快的速度发布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些采编人员著作权观念淡薄、作品版权状态难以确认、取得权利人许可沟通成本高等因素,部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便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因此,新闻媒体发布的原创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新闻媒体机构和创作者。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其他媒体作品时,必须依法注明作品权利人的作者和来源;转载个人作品时,必须依法注明作者。
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时,一般都会在作品中注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和来源,但也有部分新闻媒体未完整注明,如只注明来源而未注明作者,就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个别媒体编辑还有意通过字体、颜色、位置等编辑语言对来源和作者做淡化处理,如使用小于正文的字号标注,使人难以分辨来源和作者。此外,有的作品经过多次不规范转载,往往无法确定作品的真实作者,部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相应作品时,往往在来源处注明“网络”,客观上隐藏了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常见摘录、摘抄、综合、整合多家新闻媒体原创作品后形成的汇编作品,一般会在来源处注明“综合某媒体、某媒体”。这些行为实质上属于汇编他人作品。对于汇编他人作品,理应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注明来源。但在实践中,部分媒体微信公众号在汇编他人作品时,并未事先征得作者同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简单的汇编与复制无异,可能直接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汇编作品会被认为是新作品。对于具体的汇编作品是否构成新作品,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
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时,有时需要转载其他媒体、个人的摄影作品。实践中,很多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的编辑人员直接从网络搜索下载图片。但网络上的图片资源,相当一部分缺乏版权标识,难以确定其版权状态,更无法及时联系权利人取得使用许可。同时,部分采编人员往往对摄影作品版权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可以随意使用、出于公益目的可以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后只要删除摄影作品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编辑往往未经许可便转载、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影类著作权纠纷也成为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最为普遍的版权纠纷类型。微信法务团队发布的《2020微信版权保护报告》显示,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微信处理版权侵权信息超过12万条,其中图片素材侵权类超1万条。
例如,石家庄日报社微信公众号“燕赵晚报”在微信文章《4日加班可得300%工资》中使用了一张从网络搜索下载的图片。事后发现,该照片系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全景视觉公司认为,石家庄日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石家庄日报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燕赵晚报”上使用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全景视觉公司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照片,并赔偿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500元。①
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传播的摄影作品中,有很多是转载自其他媒体、个人微信公众号,如果首发微信公众号使用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即便是二次转载,也构成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现实中,这也是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最为常见的一种著作权纠纷,不少因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摄影作品而败诉。
呼和浩特日报社微信公众号“塞北牛微”曾转载微信公众号“央视财经”的一篇题为《2016高薪行业排行揭晓,这些人工资高、升职快》的文章,原文使用了一张数钱照片。事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该照片为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要求呼和浩特日报社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呼和浩特日报社有义务对所转载的内容是否涉及侵害他人权利等进行审查,其仅以“央视财经”所载原文并未声明不许刊登、全景公司也未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不得转载的声明等为由,认为其有权无偿引用案涉摄影作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呼和浩特日报社的转载行为构成对全景视觉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元。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新闻媒体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本质上属于行使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微信平台属于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它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平台除了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外,还建立了原创声明功能、转载授权机制等规则,规范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版权纠纷,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22日,微信平台推出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在创建图文消息时,运营者可声明作品为原创文章,系统会与公众平台内已成功做原创声明的文章进行智能比对,通过系统自动对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账号在微信公众平台转发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系统会自动为其注明出处。微信平台还明确,原创特指自己写的、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均不能算作原创。
为防止公众账号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如将其他媒体的原创作品或时事新闻申请原创,微信平台还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旦违规使用原创声明功能,将阶梯性暂停该账号原创声明功能的使用;情节严重的,还将对违规账号按照平台规范进行处理。通过原创声明功能,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确认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障了版权收益。《2019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获得“原创”标识的文章数量超1亿篇。
2015年12月2日,微信平台增加授权转载功能,原创公众号可以给予某些账号“修改文章”和“不显示转载来源”等转载授权。授权转载可以分为单篇可转载账号形式和全局可转载账号。单篇可转载账号,即通过添加转载账号,授予指定公众号对图文具有可修改或不显示转载来源的转载权限。全局可转载账号,即添加其他公众号,授予其对本公众号所有内容的转载权限。
单篇可转载账号形式和全局可转载账号在转载权限上分为“转载文章时可以修改”“转载文章时可以不显示来源”两种。转载文章时可以修改,即授权其他账号在转载文章时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不显示转载来源,即授权其他账号在转载文章时可以不显示文章的来源。转载授权功能满足了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之间的转载需求,从源头上避免不规范转载行为的发生。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媒体从业人员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新闻媒体必须完善微信公众号的转载机制,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增强从业人员的著作权意识,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进行转载,特别是要规范使用摄影作品,加强同媒体机构之间的版权合作,减少版权侵权行为,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创作,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擅自转发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或蓄意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而引起的,即非法转载或抄袭。④对于媒体而言,必须树立版权观念,针对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开展必要的著作权培训,让采编人员掌握基本的著作权常识,培养依法转载他人作品的法律意识。
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首先,要明确该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即确定作品的作者和来源,不转载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其次,要确定作品著作权人是否允许转载,并联系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如有的声明他人注明作品来源和作者即可转载,有的则需要事先授权并支付费用才可以转载;最后,取得转载授权,支付相应费用后,在转载时必须依法注明作品的作者和来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联系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时,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职务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单位和作品作者的同意授权。
对于新闻媒体采编人员而言,必须明确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摄影作品时,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要事先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转载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得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对于转载、使用个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应事先取得作者的授权,就费用支付与权利人达成一致,并保留协商及取得授权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
媒体融合时代,摄影作品、视频作品的使用必然会越来越多。对于摄影作品的转载,风险最小的做法就是使用本媒体原创作品,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建立摄影记者和通讯员人才队伍,提高摄影作品内容生产能力。此外,也可以从新闻媒体或商业平台建立的图库购买使用版权摄影作品,如东方IC、视觉中国、人民视觉等,从源头上防止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平台的运营会大量转载其他新闻媒体作品。为了减少版权风险,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版权事务部门,运用新技术及时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发布作品时同时发布版权声明。同时,在作品的版权归属、许可使用等环节,新闻媒体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范。
对于新闻媒体所属采编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新闻媒体应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新闻媒体应及时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可以相互商谈、签订相应的版权许可合同,明确版权许可的范围、费用标准、转载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转载版权合作机制,从而防止版权纠纷的发生。
①《石家庄日报社、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呼和浩特日报社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③范玉吉、张晨:《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问题探析》,《青年记者》2015年5月(上)。
④王维嘉、张志强:《从信息传播与分享看微信侵权问题形成与版权保护难点》,《中国编辑》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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