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祥威,住所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荣盛西湖观邸5号楼1-2层5号。蚌山区东方都市小区48号楼1单元6层1号产权人是徐保立、胡子雷,赵旭为产权人的受托人,代理徐保立、胡子雷办理与转让蚌山区东方都市小区48号楼1单元6层1号房屋有关的一切手续。你单位在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2021年4月擅自将上述房屋信息对外发布。2021年5月23日意向购买人张晨与赵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代理人是蔡燕,你单位为居间方,并收取张晨中介费8800元。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周祥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上述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承接机构;
2022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你单位辩称,1.在进行房屋居间买卖时,会电话联系委托人,从而确定此房源是真实在售,与委托人会达成一个口头约定,而且这一方式是目前蚌埠市所有房产中介都在用的方式,如果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允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委托人就不会进行签字,但事实是委托人既签了字也出面配合办了手续。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1年之久,在这11年之中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如果必须要采取书面委托的方式进行房源信息的发布,我们认为并不合时宜。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免罚清单》第四类第16条所述,即使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况下,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本机关认为,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不适用于《免罚清单》,故你单位的上述听证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5日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1个月,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